第一章总则
一、研究生教育应本着“面向现代,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原则,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新型人才。国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稳步地发展研究生教育事业。培养研究生的单位,特别是已经批准成立研究生院和师资力量、科学研究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的要求,发挥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出发,在不断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汲取国内外有益的经验,认真做好研究生的招收和培养工作。
二、研究生一般分为攻读硕士学位(以下简称硕士生)和攻读博士学位(以下简称博士生)两级。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招收培养其他层次的研究生。
研究生的学习分脱产和在职两种。脱产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二至三年,脱产博士生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再继续学习二至三年。少数学习成绩优异、科学研究能力强的硕士生,经指导教师推荐,通过博士生入学考试,可以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在职研究生学习年限可以延长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经培养单位批准,可以提前毕业。经审定符合《学位条例》要求者,授予相应学位。
三、研究生招生实行国家计划招生,用人单位委托招生和招收自费生,但均须经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录取。
研究生的入学选拔要不拘一格,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四、凡符合有关招生规定的中国公民、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外国侨民、外国人均可报名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并按规定的标准录取。
五、培养研究生必须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思想品德和业务学习并重,使他们达到下列要求:
(一)拥护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硕士生必须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高等学校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生必须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掌握两门外国语;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高等学校教学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三)具有健康的体格。
(四)攻读学位研究生应有指导教师。硕士生的指导教师,由学术水平较高、科学研究有成就的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者)和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者)担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由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者)担任,少数学术水平高、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者)也可以担任。某些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根据需要可以设一至二名副指导教师,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科学研究等工作。副指导教师从科学研究成绩较显著的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者)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者)或在博士后科学研究流动站进行研究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中遴选。副指导教师不得单独招收博士生。
能够指导研究生的外籍学者和科学家在可以正常指导研究生学习、并有培养研究生单位的指导教师合作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聘为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研究生的培养方式,一般可以采取理论学习、参加实践和科学研究工作相结合,指导教师指导、学科(专业)集体培养和研究生自己研究相结合的办法。要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和研究生两方面的积极性:指导教师要言传身教,教书育人;研究生要努力刻苦,勤奋上进。提倡师生合作,学术民主,教学相长。要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灵活多样,发挥优势,不断探索总结和创造新的经验。
七、凡有权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硕士生或博士生通过相应的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以授予相应的学位;凡不能授予相应学位的学科(专业),研究生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学位。其它层次研究生的毕业和学位授予问题另行规定。
八、研究生培养工作按培养单位的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教育)厅(局)领导和管理,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教育)厅(局)对本部门所属和本地区内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有关工作要加强领导,及时总结和交流经验,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全国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划和领导。
第二章招生工作
九、招收研究生的规划、计划和原则、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并组织领导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招收研究生单位招收硕士生的组织领导工作。招收博士生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由学位授权单位自行组织。各招收研究生单位应成立相应机构或责成分管教学、科学研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负责制订招生计划,组织考试,确定录取标准及有关工作。录取名单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提出,相当高等学校系一级的组织审核,招生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
十、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都可以招收研究生,无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一般不得招收研究生;有特殊原因要求招收研究生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十一、各有关单位提出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应根据国家需要、师资力量、科学研究工作基础、管理状况和学习、生活条件综合考虑,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招收研究生的单位在完成国家计划外仍有潜力者,可以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和自费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收费标准由培养单位合理确定,由委托单位支付。自费研究生应向培养单位交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用人单位或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奖学金予以资助。
十二、研究生入学,要求思想进步,业务优秀,身体健康。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选拔录取。
提倡跨学科(专业)报考和录取研究生。
硕士学入学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博士生入学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
第三章培养工作
十三、招收研究生单位的党政组织和指导教师,要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研究生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遵守国家法令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规定的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和公益劳动,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努力攀登科学高峰,坚持体育锻练,德智体全面发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人才。
十四、对硕士生要制定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对本门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研究方向、必修和选修课程、学习时间、课程学分和学位论文等,作出规定;并按培养方案要求为每个硕士生制定培养计划。对博士生要制定培养计划,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计划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对学习项目(包括课程、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所用时间、达到的要求、指导方式、考试或考查期限、方法和学位论文等,作出具体规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应于每年新研究生人学后三个月内提出。
十五、研究生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实行课程学分制。应合理规定每门课程的学分。硕士生补大学本科生必修课或博士生补学硕士生必修课,一般不计学分。硕士生课程总共应修满30—35学分;博士生课程应修满10—15学分。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第一外国语、第二外国语(适用于博士生)和根据本门学科(专业)培养目标确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都属必修范围。必修课应规定具体要求和必读书目文献。为扩大知识面,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交叉学科的发展,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多开设选修课,鼓励研究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跨学科(专业)、跨培养单位选学课程。
十六、学位论文。研究生一般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确定学位论文题目,并在本学科(专业)人员范围内作开题报告、征求意见后,制定研究工作计划,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论文写完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答辩。研究生等待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不计入学习期限。
十七、脱产研究生每年学习时间一般为九个月。学期划分可以与大学本科生相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安排。课程学习与学位论文的时间安排比例,硕士生大体为1.5:1;博士生大体为1:4。参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的时间,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规定。
在职研究生每年可以用二分之一左右的时间进行学习;在进行写作学位论文时期内,硕士生可脱产半年,博士生可脱产一年。所在单位应予安排。
十八、考试(考查)与奖惩。
(一)凡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学习项目,都须经过认真的考试和考查。及格者,取得规定的学分。研究生在学某门课程之前经考试或考查及格,可以免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对学习优秀的研究生,或在学术上有较大成就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取消研究生学籍;经过定期的德智体全面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硕士生有一门必修课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或有两门(含两门)以上必修课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规定的考试或考查课程不及格(一般不得补考);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者;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学位论文者。
(四)研究生如有违反国家法令和破坏培养单位规章制度者,应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九、毕业(结业)与授予学位。硕士生和博士生经过培养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要求者,准予毕业,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发给结业证书,可以分配工作;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生可于一年内、博士生可于一至二年内补行论文答辩一次,通过后,方为毕业,授予相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待遇与工作去向
二十、国家计划内的脱产研究生在学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享有研究生助学金;在等待学位论文答辩期间,待遇不变。国家计划内的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委托培养的脱产研究生或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待遇与国家计划内的脱产研究生或在职研究生相同。自费学习的研究生在学期间费用自理。
二十一、研究生在利用实验室、图书资料和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实习、调查、搜集资料等,硕士生与助教或实习研究员同等待遇,博士生与讲师或助理研究员同等待遇。
二十二、研究生毕业(结业)后,国家计划内的脱产研究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培养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在职研究生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委托培养研究生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自费研究生可以内培养单位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在安排毕业(结业)研究生的工作时,要充分重视培养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意见。
获得博士生学位的优秀毕业研究生(委托培养的博士生须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可以应聘到培养单位以外的博士后科学研究流动站进行研究工作,并选择工作单位(委托培养的博士生应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
第五章学位工作
二十三、培养研究生单位的学位工作应执行《学位条例》及《学位例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的学位授权单位,可以制定工作细则。
二十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根据《学位条例》制定同等学力的人员申请学位的办法。有学位授权的单位可以制定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工作细则。
第六章组织与管理
二十五、培养研究生的单位,应有一位负责人主管研究生工作。主要职责是:审定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招生计划;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调动有关研究生的经费、人员、物资并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创造应有的研究生培养条件;处理研究生学籍问题;主持实施《学位条例》、《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组织研究和解决研究生教育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六、培养研究生的力量、条件和科学研究工作基础较好,管理工作较健全的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报请国务院批准,可以成立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是在校长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领导职能的研究生教育和行政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全校研究生工作。院长一般由校长或副校长兼任,副院长由相当教务长级别的人员担任。研究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研究生院的主要工作范围是:研究制订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初审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主持制订研究生管理章则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生毕业分配;参与研究生教育经费的分配;组织有关部门不断改善培养研究生的条件;负责学位的日常工作。
研究生院应有专门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研究生院下可以设立处级机构。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央各部委可以根据上述原则,并经申报批准成立研究生院。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成立研究生院。
有培养研究生任务,但没有成立研究生院的单位,应根据招收研究生的规模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协助主管负责人组织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
二十七、培养研究生的相当高等学校系一级的组织,应有一位负责人主管研究生工作。主要职责是:审批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人选;检查所属单位和研究生指导教师培养研究生的情况;提出对研究生学籍处理的意见。可以根据招收研究生的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协助管理有关工作。
高等学校在学院领导下的系(所),有关研究生的事宜经学院审核后,再送学校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或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批决定。
二十八、培养研究生的相当系属教研室(组)一级组织或学科(专业),应有一位负责人或学术领导人管理研究生工作。主要职责是:提出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和年度招收研究生计划;组织落实研究生培养有关工作。
二十九、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每个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定期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的学习: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提出建议聘请的学位论文评阅人名单;做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十、培养研究生的单位党委应在研究生中建立相应的党(团)组织和工作系统,负责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培养研究生的单位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三十一、招收研究生的单位按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增加相应的人员编制、经费、基本建设和设备。